(2009)甬慈商初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勐与徐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勐,徐建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62号原告:郑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宁波奔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何威,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苗,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勐诉被告徐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20元,减半收取计751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