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5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徐甲、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徐甲,建德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12-1号原告:建德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郭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夏××。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昴畈村村××号。法定代表人: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甲、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在本院(2009)杭建商初字第1544号一案中与被告徐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徐甲、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甲、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甲、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70元减半收取21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6485元,由原告建德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