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75号原告林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 华 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虹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