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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75号原告林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  华  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虹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