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禄成与丹尼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禄成,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吴禄成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禄成诉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禄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禄成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