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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120号原告:夏某。被告:何某某。原告夏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起诉称:2007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07年11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07年11月15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夏某返还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