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康民与季敬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康民,季敬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04号原告骆康民,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五台街43号。被告季敬禄,经商,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原告骆康民与被告季敬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康民撤回对被告季敬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