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康民与季敬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康民,季敬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04号原告骆康民,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五台街43号。被告季敬禄,经商,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原告骆康民与被告季敬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康民撤回对被告季敬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