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57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良娃与龙孟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5747号原告杨良娃。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孟霖,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娃与被告龙孟霖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良娃于2009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良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