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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57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良娃与龙孟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5747号原告杨良娃。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孟霖,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娃与被告龙孟霖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良娃于2009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良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