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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卢法执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卢氏县文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文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卢法执字第437-3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文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方,经理。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宁福斌,乡长。卢氏县文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至今未全额履行义务。现查明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在卢氏县农行东城营业部的户名为卢氏县文峪乡乡村财务服务中心、账号183101040006681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在卢氏县农行东城营业部的户名为卢氏县文峪乡乡村财务服务中心、账号183101040006681内的资金贰万元(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