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金荣与孟跃忠、倪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荣,孟跃忠,倪继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62号原告:王金荣。委托代理人:朱磊。委托代理人:李广。被告:孟跃忠。委托代理人:查先丰、李辉。被告:倪继洪。委托代理人:查先丰、李辉。原告王金荣为与被告孟跃忠、倪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日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荣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孟跃忠、倪继洪委托代理人查先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荣诉称,2003年1月,王金荣依约借给孟跃忠、倪继洪人民币150000元,至今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孟跃忠、倪继洪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187200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20736元(截止2009年7月9日),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孟跃忠、倪继洪辩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属实。当时孟跃忠没有拿到150000元,只拿到50000元,利息按50000元计算,要求延期归还。至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时间为2008年6月27日,因考虑到利息问题,孟跃忠、倪继洪根据王金荣要求所致,因此,借款合同时间应以实际时间为准。王金荣提交证据如下:1、2003年1月1日借款合同及收据。证明王金荣与孟跃忠、倪继洪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孟跃忠收到款项150000元之事实。2、2009年7月14日代理费收据。证明王金荣代理费为10000元。孟跃忠、倪继洪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孟跃忠、倪继洪对王金荣提交的借款合同、代理费收据没有异议,但借款合同实际签订时间是2008年6月27日;收据无法确认,因没有孟跃忠、倪继洪的签字,手印是否系孟跃忠、倪继洪不能确认,故该证据不予认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孟跃忠、倪继洪对王金荣提交的无异议部分证据,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2003年1月1日的收据,虽然孟跃忠、倪继洪表示不能确认,但又不要求鉴定,王金荣提交的收据,形式合法,且与借款合同相印证,因此,该证据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3年1月1日,王金荣与孟跃忠、倪继洪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孟跃忠、倪继洪向王金荣借款150000元,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20日止,月利息按百分之二点八计算,如逾期支付,孟跃忠、倪继洪承担实现债权律师费等内容。同日,孟跃忠向王金荣出具按有其本人指纹的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人民币150000元,定于2008年6月20日之前归还。期满,孟跃忠、倪继洪未及时归还借款,王金荣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王金荣与孟跃忠、倪继洪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确认有效。王金荣依约将人民币150000元出借给孟跃忠、倪继洪,孟跃忠收到后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因此,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由于孟跃忠、倪继洪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现王金荣要求孟跃忠、倪继洪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孟跃忠、倪继以该借款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2008年6月27日及实际收到款为50000元等为由之辩称,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且王金荣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跃忠、倪继洪归还王金荣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187200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20736元,合计人民币357936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孟跃忠、倪继洪支付王金荣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孟跃忠、倪继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9元减半收取2409.5元,由孟跃忠、倪继洪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