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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厂、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厂,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79号原告:慈溪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时代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慈溪市××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下××灶村。代表人:史××。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厂、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计11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5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