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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作为本市清江路96号新杭派服装市场356号摊位营业员,熟知该摊位商品存放地点之机,通过攀爬市场大楼窗户的方式,进入二楼仓库中,窃得其摊主被害人李某存放于此的无品牌外套18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40元)。200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以相同方式再次进入该仓库,窃得被害人李某存放于此的仿CK大衣2件、棉袄3件、棉服12件、休闲服10件、棉衣13件(上述物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240元)。被告人张某将上述衣物打包成三大袋并爬出窗户,正当其携带赃物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抓获。上述衣物均被追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