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王××与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王××,浙江××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倪××。原告:王××。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娄宫。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受理原告倪××、王××与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浙江省嘉善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