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来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韦必其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韦 必 其 故 意 伤 害 案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来刑一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必其,男,1957年出生。辩护人郑秋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必其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必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上诉人韦必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7月28日,韦xx问父亲韦必其要钱,遭到拒绝。次日上午,韦xx把家里的粮食搬上摩托车,准备拿去卖要钱。被告人韦必其上前劝阻,韦xx不听,韦必其持月刮打韦xx,致使韦xx当场倒地后死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x礼、张x文、韦x忠、韦x明、韦x宽、韦x正、莫xx、韦x生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请愿书、被告人韦必其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韦必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韦xx有重大过错,且系亲情犯罪,结合本案案发原因、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韦必其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必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韦必其上诉提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韦xx平时好吃懒做,经常问父母要钱用,不给就打砸家具或拿家里的物品去卖。2008年7月28日,韦xx又问其父韦必其要钱,遭到拒绝。当晚,韦xx把家里的粮食装成包,准备第二天拉去卖要钱。次日上午,韦xx把装成包的粮食装上摩托车,准备拉去卖。韦必其上前劝阻,不让韦xx拉粮食去卖,韦xx不听劝阻,执意拿家里粮食去卖。韦必其即持月刮朝韦xx头部打击,致使韦xx受伤倒地后死亡。案发当晚,韦必其的父亲韦x忠找人把韦xx的尸体拿去掩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张x礼证实,其儿子韦xx平时好吃懒做,经常问其丈夫韦必其要钱用,不给即打砸家具或者拿家里的物品去卖。2008年8月份的一天,韦xx又向韦必其要钱,遭到拒绝后,韦xx于当晚把家里的粮食装成包,准备第二天拉到街上卖要钱。次日上午,韦xx把粮食装上摩托车,准备拉去卖。其和韦必其上前劝阻,韦xx不听。韦必其便持月刮朝韦xx打了几下,把韦xx打倒在地上,致韦xx死亡。韦x忠证实,其孙子韦xx平时好吃懒做,经常问父母要钱用,不给即打砸家具或者拿家里的物品去卖。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韦xx问父母要钱未得,即把家里的粮食装成数包,准备第二天拿去卖。次日上午,韦xx已把粮食装上牛车,因牛已被家人牵去藏,韦xx又把粮食装上摩托车。韦必其上去劝阻,不让韦xx拿粮食去卖,韦xx执意要拿粮食去卖。韦必其即持月刮朝韦xx的后脑劈打,致韦xx当场跌倒在地上,受伤死亡。当晚,其召集兄弟韦x明、韦x宽、韦x正,把韦xx的尸体装进袋子,拿到村前的小河边掩埋。张x文证实,其外甥韦xx平时好吃懒做,经常问父母要钱用,不给即打砸家具或者拿家里的物品去卖。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妹夫韦必其打电话哭着对其讲家里的谷子全部被韦xx装进袋子,准备第二天拿去卖,叫其帮劝韦xx。次日8时许,其到韦必其家,见韦xx正在往牛车上装谷子,其劝韦xx不要拿谷子去卖,韦xx不听。2008年10月份的一天,韦必其对其讲那天失手将韦xx打死了。韦x明、韦x宽、韦x正均证实,韦xx平时好吃懒做,经常问父母要钱用,不给即打砸家具或者拿家里的物品去卖。2008年8月份的一天,韦xx拿家里的粮食去卖,韦必其把韦xx打死。当晚,韦x忠叫其三人一起把韦xx的尸体装进编织袋后拿到村前小河边掩埋。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来宾市兴宾区陶邓乡六会村老谢屯韦必其家旁边;埋尸现场位于老谢屯村前小河边。3、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韦xx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4、被告人韦必其供述,其儿子韦xx平时好吃懒做,经常问其要钱用,不给就持刀威胁或打砸家具。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韦xx又问其要钱用,其讲没有钱,韦xx就把家里的粮食装成包,准备第二天拉去卖要钱。其劝韦xx不要拿粮食去卖,韦xx不但不听规劝,还持刀威胁其。次日上午,韦xx把粮食装上摩托车,准备拉去卖。其多次规劝,韦xx均不听。其一时气愤,持月刮朝韦xx头部打了两下、右手臂打了一下,把韦xx打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必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韦必其仅因儿子韦xx不听劝阻,执意要拿家中粮食去卖,便将韦xx打死,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故认为属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大跃代理审判员 杨解光代理审判员 卢 怡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