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与严方真、程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严方真,程树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号。负责人:柴孝宏,职务:行长。被告:严方真,身份证号:(330824560619701),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金村乡小学。被告:程树兴,身份证号:(33082419700916681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1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为与被告严方真、程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方真、程树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方真、程树兴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严方真、程树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