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曾兆兰与赖世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兆兰,赖世松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民初字第60号申请人曾兆兰,女,汉族。被申请人赖世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兆兰与被申请人赖世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并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9)汉民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曾兆兰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兆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明确、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赖世松陕G26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千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