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蒋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150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陈五洋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