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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云法与吴土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云法,吴土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528号原告:毛云法,江山市新形象广告工作室业主,住浙江省江山市乌木山一区68幢。被告:吴土金,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柚乡路**号。原告毛云法诉被告吴土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土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云法撤回对被告吴土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云法负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