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云法与吴土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云法,吴土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528号原告:毛云法,江山市新形象广告工作室业主,住浙江省江山市乌木山一区68幢。被告:吴土金,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柚乡路**号。原告毛云法诉被告吴土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土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云法撤回对被告吴土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云法负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