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康建强、康建强因与被上诉人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建强,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建强,,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居仁社区居仁街***号。委托代理人范荣坤,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634—636号。法定代表人李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国,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再华,新安镇舍西村南戗港21号。上诉人康建强因与被上诉人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2月3日收案,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建强于200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建强在判决宣告前,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请求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建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上诉人康建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刁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