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汤松伟与刘阿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松伟,刘阿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778号原告:汤松伟,南浔区和孚镇长超居委会振兴路四幢95号。委托代理人:冯黎华,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东河洋13幢103室。被告:刘阿娣,南浔区和孚镇长超村沟水兜18号。委托代理人:宋志彬,南浔区和孚镇长超村沟水兜18号,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松伟与被告刘阿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松伟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松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松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汤松伟负担;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刘阿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