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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辉与张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再红,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再红,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福门新村**幢*单元***室,经常居住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35号1幢3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北庄新村**幢***室。上诉人张再红因与被上诉人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