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5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宗潮兴与吴培华、吴迈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潮兴,吴培华,吴迈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71号原告:宗潮兴,江东街道清溪西路19号。委托代理人:宗玉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清溪西路19号。被告:吴培华,江东街道后湖村7组。被告:吴迈前,江东街道后湖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潮兴与被告吴培华、吴迈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宗潮兴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潮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潮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宗潮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