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任××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380号原告:张××。被告:任××。原告张××为与被告任××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因故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