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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任××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380号原告:张××。被告:任××。原告张××为与被告任××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因故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