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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赵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赵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71号原告邵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潘某某名下的浙g×××××小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潘某某名下的浙g×××××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代理审判员  楼天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