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大丰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买、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傅大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大丰,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大丰,汉族,住诸暨市东和乡红旗路***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沈阳阀门器材交易中心b区1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新型管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志权,董事长。上诉人傅大丰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