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与史××、周××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史××,周××,付×,倪××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仇××。委托代理人:蔡××、董×。被告: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周××。被告:付×。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倪××。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与被告史××、周××、付×、倪××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绿芬审 判 员 钱双桂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旭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