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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与史××、周××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史××,周××,付×,倪××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仇××。委托代理人:蔡××、董×。被告: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周××。被告:付×。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倪××。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与被告史××、周××、付×、倪××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绿芬审 判 员  钱双桂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旭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