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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7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丹与金志品、何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金志品,何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94号原告:朱丹,经商,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18组。委托代理人:何必文,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志品,江东街道下朱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404243914被告:何巧娟,市江东街道下朱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朱丹诉被告金志品、何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金志品、何巧娟下落不明,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丹的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志品、何巧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丹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19日,两被告因周转需要通过黄昌武介绍,出具借条向原告借得100000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550000元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金志品、何巧娟未作答辩。原告朱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金志品、何巧娟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金志品、何巧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与其陈述相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金志品、何巧娟未到庭应诉,庭前提供收条五份,用以证明有关还款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原告没有委托黄昌武向被告收过所归还的借款,对2008年7月29日黄昌武收的120000元不予认可,对其他收条均无异议。经核实,其中一份收条载明:“代收人:黄昌武”,原告对该收条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昌武有权代收被告归还给原告的借款,本院对该收条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于另外四份收条,原告表示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核实,四份收条载明的金额共计为550000元。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11月19日,被告金志品、何巧娟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朱丹借款1000000元。嗣后,两被告归还了550000元,至今尚欠45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被告金志品、何巧娟向原告朱丹借款1000000元至今尚欠45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返还;逾期返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志品、何巧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志品、何巧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丹借款4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09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金志品、何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颜虹英【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579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