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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景钧、狄华芳与崔红军、朱玉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钧,狄华芳,崔红军,朱玉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景钧。原告:狄华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雷林。被告:崔红军。委托代理人:金艳芬。被告:朱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景钧、狄华芳诉被告杭崔红军、朱玉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钧、狄华芳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景钧、狄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景钧、狄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景钧、狄华芳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