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知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知初字第248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明。委托代理人杨波。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生。委托代理人吴浩。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禹。委托代理人王岳、卞建华。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责人黄秀虹。委托代理人宋新成。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尹 志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