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常德顺、王国仁犯盗窃罪、陈铁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德顺,王国仁,陈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德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铁良。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德顺、王国仁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陈铁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德顺、王国仁、陈铁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9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德顺、王国仁预谋后结伙到开封市新华后街1号楼楼下,用自制的开锁工具盗窃一辆车牌照为豫B*****(原车牌号:豫B*****)的灰色五菱面包车。二被告人于2009年2月2日早晨将被盗车辆卖给了被告人陈铁良。被告人陈铁良明知该车是被盗汽车而购买、销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700元。(二)2009年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德顺、王国仁预谋后结伙到开封市禹王台区东后街156号门口,用自制开锁工具盗窃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灰色五菱面包车。二被告人于2009年2月7日早晨将被盗车辆卖给了被告人陈铁良。被告人陈铁良明知该车是被盗汽车而购买、销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200元。(三)2009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德顺、王国仁预谋后结伙到开封市宋门关大北后街38号院,用自制开锁工具盗窃一辆车牌号为豫B*****(原牌号:豫B*****)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二被告人于2009年2月13日早晨将该被盗车辆卖给了被告人陈铁良。被告人陈铁良明知该车是被盗汽车而购买、销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国仁、陈铁良的供述,被害人曲天喜、黄立祥、黄立有、XX雷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陈铁良对被告人常德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盗车辆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常德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王国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陈铁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上诉人常德顺上诉称:1、原审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2、原审证据不足。上诉人王国仁上诉称:1、本案与前次判决属于一案,不应拆开判刑,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2、量刑过重。上诉人陈铁良上诉称:量刑过重。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常德顺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认定常德顺参与三起盗窃的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常德顺没有作过有罪供述,但有同案犯王国仁、陈铁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陈铁良对常德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国仁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认定被告人王国仁参与盗窃车辆三起,盗窃数额41900元,且王国仁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亦不持异议,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国仁有期徒刑七年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铁良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陈铁良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累犯,一审对其从重处罚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德顺、王国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陈铁良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常德顺、王国仁、陈铁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学东审 判 员 孙祥伟审 判 员 周志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 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