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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菏开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秀江与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江,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张秀江,市民,住山东省壑陶县。委托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姜银东,董事长。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菏开民初字第3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08)菏开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石胜利审 判 员  王召庆代理审判员  翟艳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