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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XX飚与杨关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飚,杨关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反诉被告):XX飚。委托代理人:严利峰、丁蓉。被告(反诉原告):杨关祥。委托代理人:汪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飚诉被告杨关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婷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受理。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XX飚撤回对被告杨关祥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杨关祥撤回对反诉被告XX飚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