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南郝营业部与候国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南郝营业部,候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南郝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李谦,主任。被执行人候国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与执行人候国金通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督字第11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