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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国昌与童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昌,童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徐国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建尧。被告:童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昌诉被告童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昌要求撤回对被告童其荣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昌撤回对被告童其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依法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