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国昌与童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昌,童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徐国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建尧。被告:童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昌诉被告童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昌要求撤回对被告童其荣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昌撤回对被告童其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依法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