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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5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苗与张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苗,张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20号原告:袁苗,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志根,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苗诉被告张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