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16-1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某某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4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42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42万��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章振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