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王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与王玉春、张益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王玉春,张益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3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王玉春,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张益勤,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春、张益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玉春、张益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储学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