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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柏××、柏××与被告余姚市××无线电××厂证券返还纠与余姚市××无线电××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柏××与被告余姚市××无线电××厂证券返还纠,余姚市××无线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33号原告:柏××。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余姚市××无线电××厂,住所地:浙江省××山镇××村。法定代表人:沈××。原告柏××与被告余姚市××无线电××厂证券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起诉称:1992年8月5日,原告将人民币45000元交与被告,用于代购“鄂某某a”股票(发行代码:000501)12857股。被告收款后购买了上述股票,但至今未交付相关股票凭证及收益,为此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余姚市××无线电××厂所持有的“鄂某某a”股票(发行代码:000501)12857股极其收益为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余姚市××无线电××厂已于2008年6月20被工商登记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已消亡。因此,原告的起诉有误,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平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