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劳××、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劳××,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6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被告:劳××。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劳××、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因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配合双方达成协议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劳××、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依法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