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982号原告:陈××。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陈××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