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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982号原告:陈××。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陈××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