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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莉芬与陈林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莉芬,陈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蒋莉芬。被执行人:陈林花。申请执行人蒋莉芬与被执行人陈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温泰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莉芬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林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林花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两日内自动清偿申请执行人蒋莉芬执行款206000元,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2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林花系泰顺县中医院职工,每月工资收入有2900元左右,工资开户银行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泰顺县支行,开户帐号:62×××17,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我院作出(2009)温泰民执字第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陈林花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用以抵偿债务;自2009年11月起2019年12月止。被执行人对此亦以同意,因执行期限较长,现申请人蒋莉芬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09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陈林花尚欠蒋莉芬执行款19714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林花除工资收入外,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莉芬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4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