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奉商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与周甲、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周甲,王××,周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059号原告:江××。被告:周甲。被告:王××。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周甲、王××、周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