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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绍兴银座电子城有限公司与绍兴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绍兴银座电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巨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银座电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爱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顺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越夫。上诉人绍兴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依法减半收取2687.5元,由上诉人绍兴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