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康劲晖与余玉霞、吉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劲晖,余玉霞,吉渊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康劲晖。委托代理人:方建江。被告:余玉霞。被告:吉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劲晖诉被告余玉霞、吉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劲晖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劲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劲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康劲晖承担。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