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未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周、陕西金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张建周,陕西金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宋潮工业区盛德街118号。法定代表人黄信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亚鸿,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尧,男,汉族。被告张建周,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陕西金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馨鑫嘉苑2号楼10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汉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周、陕西金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对陕西金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