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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城××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06号原告:长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叶甲。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四川××司。法定代表人:叶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