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滕尚荃与浙江和纳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尚荃,浙江和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03号原告滕尚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传虎。被告浙江和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锡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尚荃与被告浙江和纳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尚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尚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尚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58元,减半收取2729元,由原告滕尚荃负担。审 判 长 石 圣 科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 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