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家新与章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家新,章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章家新,跃龙街��元峰村赵家山。委托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肖,农民,门县海游镇三房巷33号。原告章家新与被告章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家新的委托代理人吴加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2007年7月22日,被告因在海宁承包工程打标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7年9月21日归还,若逾期还款,则按借款金额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按约定的借款金额日万分之四自2007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拟证明借款事实及双方关于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的约定。被告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期间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亦未参加庭审,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真实客观,且被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原告之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确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7年9月21日归还,若逾期还���,则按借款金额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章肖向原告章家新借款后,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除应归还借款本金之外,还应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章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章家新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自2007年9月22日起按借款金额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果被告章肖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6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0120元,由被告章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胡金龙审 判 员 梅 丹人��陪审员吴亚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