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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劳娟华、俞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劳娟华,俞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63号原告:王海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寒霜,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娟华。被告:俞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劳娟华、俞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以因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配合双方达成协议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对被告劳娟华、俞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依法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