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劳娟华、俞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劳娟华,俞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63号原告:王海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寒霜,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娟华。被告:俞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劳娟华、俞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以因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配合双方达成协议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对被告劳娟华、俞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依法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