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田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松旺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业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业工程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田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陈松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淮南市松城竹器厂业主,住田家庵区。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法定代表人王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82号。负责人方恩才,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颜仁,该分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军,该分公司土建项目部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陈松旺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业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以经协商被告已履行部分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陈松旺负担。审判员 袁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