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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王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与王玉春、孔凡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王玉春,孔凡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1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王玉春,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凡云,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春、孔凡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玉春、孔凡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储学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